臺中地方法院日前宣判一起妨害性自主案件,張姓男子趁女子因家庭爭執外宿期間,涉嫌施用含第三級毒品成分的藥物,使女子失去意識後進行性侵。法院認定張男違反被害人意願進行性交,依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
判決指出,張男112年9月間攜帶酒水前往被害人暫住的日租套房,與被害人及友人飲酒後,趁友人離去之際,與被害人單獨返回房內。
期間,張男以不明方式讓被害人施用昏迷藥物,致被害人迅速陷入昏睡、失去反抗能力。張男隨後性侵被害人,案發後被害人出現紅疹、意識斷片等症狀,經送醫檢驗確認有毒品陽性反應。
張男辯稱雙方為合意性交,並主張未施用藥物,惟法院認為,相關證據包括被害人證詞、醫院驗傷報告、毒物檢驗結果及監視器影像,均與被害人供述相符,且無法排除張男趁機以藥物侵害性自主之事實。
法院指出,本案被告行為惡性重大,犯罪動機卑劣,且未見悔意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因此依法量處重刑;至於檢方另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起訴部分,法院認為證據不足以證明張男明知藥物內含毒品成分,因此不另為無罪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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