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在街頭搭訕陌生女子後,以請喝飲料為由將對方載往偏僻廟宇旁,趁女子獨處強行性侵。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犯行屬實,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李男有期徒刑3年10月。
判決指出,案發於112年8月29日早上,李男在新北市新店區碧潭橋附近,搭訕一名素昧平生的成年女子,佯稱請喝飲料並邀其搭乘機車,實際上將她載往偏僻的土地公廟旁椅子上。
過程中李男不顧對方明確拒絕及反抗,強行以手摑臉、觸摸胸部、親吻,並以侵入式的方式進行性交行為。
被害人事後報警,警方循線調查,並取得監視器影像、醫療鑑定、物證、地點比對與指認筆錄等佐證。李男一開始否認犯行,直至法院審理過程中始坦承行為,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但至今未履行賠償內容。
法院審酌其過往有毒品、竊盜等前科,且本案手段明確侵犯他人性自主,加上其犯後推諉、補償態度消極,考量整體犯行情節與被害人陳述對心理造成創傷,最終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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