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令人氣憤!花蓮縣一名17歲少女小花(化名)於2023年4間遭一名18歲男子阿明(化名)騎機車尾隨,並假借問路徒手將她勒暈,再拖至河堤邊性侵。事後,該男為了不讓事情曝光,更狠心用電纜勒她,並持磚頭試圖將她滅口,但在她拚命求饒後逃過死劫。
根據判決書,小花與阿明素不相識,而阿明於2023年4月27日晚間約7點半,看見小花獨自騎著電動自行車,便騎機車一路尾隨。當小花騎到河堤邊時,阿明攔下她,假裝詢問路線,隨後趁她停車時徒手勒住她的脖子,強行將她拖進附近草叢。小花因為頸部被勒住導致暈眩,無力反抗,阿明則趁機對她伸出狼爪。
當天晚間約8點半,阿明為了掩蓋罪行,謊稱要帶小花去清洗身體,要求她搭上自己的機車,接著將她載往一處宮廟附近的河堤。他命令小花先下車走在前頭,自己則在後方監視跟隨。沒想到,當兩人走到一處偏僻又隱蔽的河堤大型涵洞口時,阿明突然以電纜線勒住小花的脖子,導致她呼吸困難、頭暈癱軟在地,甚至眼鼻出血。他還撿起地上的磚頭準備攻擊小花,所幸小花奮力哀求,懇求他不要殺她,阿明才停止攻擊。事後,阿明為了防止小花報警揭發他的犯行,還要求她提供個人資料。
案件經花蓮地方法院審理時,阿明否認犯下殺人未遂,以及明知對方未滿18歲卻故意要求提供個資、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名。他辯稱,當時只是想把地上的石頭移開,並沒有要攻擊小花,並強調,自己並不知道小花未滿18歲。
不過,法官認為,阿明刻意將小花帶到偏僻、黑暗又隱密的大型涵洞內,才動手勒她脖子,還撿起石頭準備攻擊,足以認定他主觀上具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此外,在他停止攻擊後,還要求小花提供就讀學校等個人資料,已可預見對方未滿18歲。
因此,法院決定判決阿明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9年,又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8年,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處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應執行15年徒刑。

阿明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其辯護律師表示,阿明當時勒住小花脖子的目的,並非為了殺人,而是為了阻止她報警、掩蓋自己先前的犯行,當下並沒有殺人意圖。後續他雖以威脅方式要求小花不准報警,甚至涉嫌違反個資法,但這也顯示他只是想控制對方、避免事情曝光,而非一開始就想置她於死地。
辯方進一步指出,若阿明真的有「殺人滅口」的打算,當時就能直接用電纜線將小花勒斃,根本不會中途停手。因此,單憑他曾經勒頸或被害人求饒等說詞,無法證明他有明確的殺人意圖,整體行為應較接近恐嚇與傷害罪。
不過,法官仍認為,原審對阿明所犯的罪行所判處的刑度,符合法律規定,並未違反比例原則,也沒有明顯過重或不公的情況,因此難以認定有違法之處。綜合考量後,認定阿明上訴理由不足,裁定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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