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14 20:32 臺北時間

對同居人女兒伸狼爪 色司機噁喊:讓胸部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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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地方法院日前審結一件性侵害案件,認定曾姓男子於民國104年間對少女A女實施猥褻行為,依《刑法》第22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判處有期徒刑4年。雖然檢方起訴書將案發時間記為105年,與法院認定之事實有所出入,但法院認為不影響犯罪成立,全案仍可上訴。

台東地方法院日前審結一件性侵害案件。(圖/翻攝自Google maps)
台東地方法院日前審結一件性侵害案件。(圖/翻攝自Google maps)

根據判決書,被告曾男未婚,職業為受雇司機,月收入約新臺幣3、4萬,與被害人母親B女曾為交往關係,期間曾與B女及其女兒A女共同生活。某次B女外出購物時,曾男將當時還在念國小的A女帶至房間,表示要教她「讓胸部長大」,隨後以手隔著衣服揉捏其胸部。

曾男與被害人母親B女曾為交往關係。(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曾男與被害人母親B女曾為交往關係。(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A女於偵查及審理階段皆表示,當時因恐懼不敢反抗或呼救,事後亦未立刻告訴母親。直到多年後才向朋友透露此事,並於成年後正式提起刑事告訴。

被告全盤否認犯行,並主張被害人記憶錯誤,質疑其所指時間應屬被告已與B女分手之後。檢察官起訴書亦誤將案發時間載為105年間。對此,法院詳細比對A女供述、證人C女(B女友人)證詞,以及另案中A女姊姊遭被告兒子性侵事件之時序,最終認定本案猥褻行為發生於104年暑假,即A女國小時,起訴書時間雖有誤載,惟於犯罪事實構成及被告責任的認定上,並無妨礙。

A女表示,自己不需要賠償也不需要道歉,她不想再遇到被告,被告如果真的要道歉,沒有必要拖到現在。而A女事隔多年仍有惡夢、驚醒、害怕之反應,A女之創傷症狀與嚴重度已達顯著水準,明顯影響A女心理健康,並造成A女社交功能之缺損,影響A女正常親密關係與兩性互動之發展

法院並指出,雖本案缺乏直接物證,但A女自述一貫具體,具備可信性。其在多年後仍記得案發細節,包括當時環境、語言及自身反應,顯示記憶為真實經歷。此外,其成年後持續出現創傷反應,經心理評估亦顯示遭遇性創傷可能性極高。證人證詞與被害人供述亦互為印證。

反觀被告說詞迴避關鍵問題,對案發時間與細節無法提出具體反駁或合理說明,法院遂不採信其辯解,依《刑法》第22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判處有期徒刑4年,全案仍可上訴。

法院遂不採信其辯解,依《刑法》第22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判處有期徒刑4年。(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法院遂不採信其辯解,依《刑法》第22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判處有期徒刑4年。(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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