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22 18:59 臺北時間

女學生離校墜樓亡!逾3小時才被發現 校方判賠26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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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某國中發生女學生離校墜樓身亡事件,引發家屬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一審遭駁回後,台灣高等法院二審21日改判,認定校方未妥善掌握高關懷學生的危安狀況,有管理疏失,判決該校應賠償家屬新台幣264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案情發生於民國109年11月間,一名就讀於宜蘭某國中的女學生,10點前未經請假在上午自行離校,步行前往市區一處市場頂樓墜樓身亡,直到當天下午2時44分才被民眾發現,距離墜樓時間已過3個半小時。家屬指出,該生屬於高關懷學生,校方早知其曾有自傷行為,卻未依規定啟動校安通報與輔導機制,加上校園監控鬆散、無人監看,學生離校竟無人察覺,直到當日中午才發現人不見,失去及時急救的可能。

女學生經民眾發現後送醫搶救,但因發現時間已晚,最終宣告不治。家屬主張,包括校長、輔導老師、班導師及3名科任老師等6人未盡監督職責,校方也有重大公共設施管理缺失,提起國賠訴訟。

女學生經民眾發現後送醫搶救。(示意圖/翻攝自photoAC)
女學生經民眾發現後送醫搶救。(示意圖/翻攝自photoAC)

一審宜蘭地方法院認為校方無須負責,判決駁回家屬請求。家屬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合議庭審理後指出,該國中未依規定掌握高關懷學生動向,校長也未落實危機處置及後續輔導措施,確有過失,與事故結果具因果關係,家長讓學生上學卻沒告知校方,也是原因之一。惟合議庭也認為家屬與女學生本身同樣負有50%責任,校方則負擔另50%,最終判決學校應賠償父母共計264萬多元。

高等法院二審合議庭判決學校應賠償父母共計264萬多元。(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高等法院二審合議庭判決學校應賠償父母共計264萬多元。(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不過,針對家屬聲請校長與教師個人應連帶賠償部分,法院認定其屬公務員執行職務範圍內行為,依民法第186條規定,不適用一般侵權規範,因此6名校方人員免賠。此外,監察院早於去年6月間針對此案通過糾正案,認定宜蘭縣政府未依法處理失職教師,亦未妥善督導校方。宜蘭縣政府當時回應,將依監察院檢討建議,檢視相關作業流程與責任歸屬。目前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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