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26 10:04 臺北時間

她旅館約會遭2度性侵!淫狼辯:說不要身體卻很誠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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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方法院近期針對一宗妨害性自主案件作出判決,一名張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與女子認識,雙方相約見面後進入旅館,在女子多次表達「不要」的情況下,仍強行發生性行為。法院依違反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3年。

根據判決書內容,張男於2024年5月22日凌晨,透過交友平台Pikabu與一名成年女子聯繫,兩人相約在便利商店見面後,張男先載女子至公園,之後再以「想喝酒但怕酒駕」、「有旅館優惠券」為由,將她帶至臺中市夏都汽車旅館。

進入房間後,女子雖明確表達不願意,並多次說出「不要」並試圖推拒,張男仍性侵得逞。女子事後透過LINE向朋友求助,並由朋友協助叫車離開旅館,隨後報警。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男明知對方未同意,仍以違反其意願方式性交,行為已構成強制性交罪。法官指出,性行為應建立在雙方清楚、明確的同意之上,「沒有得到同意,就是不同意」,單憑被害人未立即逃離現場或事後仍留在房內,不足以推論為「合意」。

法院並強調,被害人在案發後表現驚恐、情緒低落,有即時透過通訊聯繫友人求助,並非虛構情節。

法院最終認定張男行為成立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量刑時考慮到他無悔意,亦未與被害人和解,且導致對方懷孕與身心傷害,因此依法予以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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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4.01 19:16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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