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男子壯壯目前任職科技業,年薪約150萬元,他控告妻子小花外遇,和出軌對象小王婚內有不當親密行為,讓他難以接受,因此對兩人提告。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妻子與外遇對象須連帶賠償新台幣35萬元,全案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小王底薪每月2.8萬元、名下有不動產。小花與小王的對話紀錄顯示,妻子小花先告知小王:「我那個終於來了」,小王回覆:「你睡眠斷續,經期不好抓吧」、「不然就買保險套」。小花反問:「買保險套???誰用?」小王回答:「你不是怕懷孕」,妻子則回應:「你不是不帶(戴)套的嗎」、「你說你不喜歡」。另外,妻子問「你昨晚不是沒睡好」、「我睡睡醒醒的,吵到你了」,小王則回應,「有噴香水?房間香香的」,小花回覆「我的味道」,再加上小花還曾在對話中稱「我下禮拜三四五六可以住你家」,證明兩人有同住一處過夜。

法院認為,上述對話反映妻子與外遇男性之間超越正常配偶範圍的親密互動,且雙方態度冷淡、推諉避孕責任,無視壯壯感受。該行為侵害配偶間應有的忠誠義務及人格尊嚴,並導致壯壯產生焦慮、失眠等精神困擾。
壯壯另提出精神科診斷與心理諮商紀錄,顯示其因婚姻關係長期處於焦慮狀態,法院認為其精神受創與被告之行為具相當關聯性,酌定被告小花及小王連帶賠償壯壯精神慰撫金新台幣3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BC東森小教室-配偶權
根據《立法院》的資料,《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及同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係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受侵害而遭受精神上痛苦的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亦即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撫慰金。只要逾越男女一般社交正常行為,且行為已超過一般社會的容忍範圍,即是侵害配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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