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男子涉嫌將安眠藥摻入飲料內,趁女性友人昏沉無力時對其施以性侵,遭法院以藥劑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將案發時所使用之10顆管制藥物依法沒收。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被告壯壯(化名)從事電子工程,他與成年女子小花(化名)為朋友關係。2024年5月24日晚間8時50分許,壯壯前往小花位於新北市蘆洲區的住處,趁機將從醫院取得的安眠藥摻入木瓜牛奶內,供小花飲用。
小花飲用後不久,因藥效影響陷入頭暈與昏沉狀態,壯壯遂違反其意願,撫摸小花的臉部與下體,隨後性侵得逞。案發後,小花向警方報案,全案由新北地檢署偵辦並起訴。

審理期間,壯壯雖最初否認強制性交,但在法院審理中改口坦承犯行,並與辯護人共同對公訴檢察官更正之起訴法條進行辯論。法院認定,壯壯犯下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4款「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證據包括現場搜證筆錄、LINE對話紀錄、監視器畫面擷圖、毒物檢驗報告、就醫病歷與藥物扣案,均足以證明其犯行。
辯護人主張壯壯犯後態度良好、有悔意、無重大前科,並願與被害人和解,請求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然法院認為,壯壯行為為預謀犯案,將藥物摻入飲品再趁對方失去反抗能力性侵,性侵手段明顯侵犯被害人性自主,造成其身心重大創傷,不具備「情狀顯可憫恕」等減刑要件,駁回減刑請求。
法院另指出,壯壯所使用的藥物雖為其就醫合法取得,非屬違禁品,但其為預謀犯罪所用,應依法沒收。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對查扣的10顆藥錠宣告沒收。並以藥劑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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