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男子阿山(化名)遭控未經妻子同意,擅自將其穿著透明網狀睡衣、裸露胸部的自拍照轉傳給女鄰居小花(化名),並以此邀約發生多人性行為。台中地院審理後,依妨害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全案經上訴,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日前駁回,維持原判,刑度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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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妻子於2020年11月間曾將一張私密自拍照透過通訊軟體傳給丈夫阿山。2022年4月,阿山未經妻子同意,將該張照片轉傳給住在同社區的小花,聲稱妻子為雙性戀,試圖邀約對方從事多人性行為。小花感到不安,擔心涉入糾紛,遂保留對話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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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小花與妻子因法律糾紛關係日漸熟識,並於2024年2月某日談話時主動坦承,曾接獲阿山傳來之私密照。妻子得知後震驚,認為未獲同意即散布私密影像,憤而提告。
阿山則辯稱,妻子平時亦可自由使用其手機,可能是妻子自行傳送;另強調雙方曾討論過多人性行為的可能,甚至認為小花是「可以一起接觸的對象」,並質疑通訊紀錄遭人偽造。
法院審酌通訊內容、雙方供述與手機暱稱設定等佐證,認定照片確係阿山所傳,並非妻子主動行為。法官指出,儘管夫妻間有共用手機或討論性開放議題,但不代表配偶得任意散布私密影像。最終依妨害秘密罪判刑8月,案經上訴後遭駁回,刑度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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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若觸犯法將以刑法235條中的散布猥褻罪,非自願遭散布之成人性影像已有刑法319-3條專法、兒少性影像遭散布則有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作為規範,提醒民眾避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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