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男子阿龍(化名)2024年與房仲公司簽訂委託銷售合約,卻在房仲公司即將完成媒合交易之際,繞過房仲私下與買家簽約與完成所有權轉移,遭房仲公司提告。基隆地院審理後,判阿龍應賠償22萬8000元違約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阿龍在土地共同持有人同意下,與房仲公司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委託仲介公司以398萬元價格,於2024年5月28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間銷售該筆土地,合約亦約定阿龍不得在銷售期間,另行委託第三人銷售獲洽覓買方私下交易。
後續因該筆土地遭政府徵收,雙方在簽訂的隔月變更契約,委託價格提高到650萬元、銷售期間延展至2026年5月31日。未料房仲公司投入大量資源推廣、2025年6月與買家小安(化名)簽訂確認書及買賣議價委託書,即將完成買賣媒合之際,阿龍竟繞過房仲,私下與小安在2025年8月完成土地所有權轉移登記。
房仲公司認為阿龍明顯違反契約,依合約銷售總價6%違約金計算,向阿龍提告求償39萬元。阿龍辯稱,會簽署契約是以為銷售由女房仲小暖(化名)負責,但房仲公司隱瞞小暖離職,接手的房仲還謊稱自己是小暖下屬,主張遭房仲公司詐欺,應可撤銷展延期間,更指房仲公司的違約金過高。
不過法官駁斥,指阿龍是與房仲公司而不是跟小暖簽約,且房仲公司指派何人處理,是合法的內部管理慣例,房仲公司也沒有主動告知小暖已離職的義務,加上阿龍未出具其主張證據,斥責阿龍說法荒謬且不合理。
法官再依合約內容,房仲公司如媒合成交,可向阿龍收取實際成交價456萬元之3%、向買方小安收取2%報酬兩者的合計金額,判阿龍須賠償22萬800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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