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女子A女透過友人介紹結識B男,雙方於2023年4月間在一處居酒屋飲酒聚會。B男在聚會結束的時候,見A女不勝酒力,開車將A女送回她的住處,卻趁機扶她上樓性侵得逞。直到隔天中午A女醒來發現自己的褲子被脫掉了,才因此報警並且告上法院,一審、二審都判處B男3年2月有期徒刑。
根據判決書指出,B男在當天飲酒結束之後,見A女不勝酒力,於是自願開車送她回家並攙扶她上樓,隨後又見她酩酊大醉、意識不清,不能抗拒,先是親吻嘴唇,然後又做出性侵行為。隔天中午,A女醒來之後,發現內褲被脫掉,才報警處理,循線查獲B男的相關犯行。
法院一審指出,B男與A女本素不相識,竟於初次見面,因認飲酒過程與A女互動曖昧,未知克制己身情慾,竟利用A女飲酒至醉,呈現意識不清而陷於不知抗拒之狀況下,做出猥褻、性侵的行為,造成A女身體、心理上難以磨滅之恐懼與傷害,而且雙方未達成和解,判處B男3年2月有期徒刑。
B男不服判決上訴,法庭上申辯願意與A女和解。但是因為雙方對和解金無法達成共識,A女也希望法官從重量刑,台中高分院二審維持原判,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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