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中傳出一起令人震驚的強制性交案。空軍一名江姓男中尉在服役期間的一次飲酒後,擅闖同袍寢室,性侵一名男性同袍(A男)。這起案件經上訴後,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維持原判,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江男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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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這名江姓男子案發當時為現役軍人,於民國112年8月11日退伍。其犯行發生於112年5月31日深夜,在空軍配料件總庫台南營區內。
事發當晚22時許左右,江男在飲酒後,逕自進入部屬A男的寢室,未經同意上床從後環抱正在休息的A男,並伸手進入A男褲內,雖遭A男阻止,江男仍持續犯行。江男隨後竟強行脫下A男的褲子侵犯,A男雖極力反抗,但江男並未停止,之後江男脫下自己的褲子,要求A男遭拒後,又出手侵犯。

儘管江男在審理過程中始終否認有強制性交犯行,辯稱自己當時因醉意而睡著,僅有擁抱A男。但法院調閱監視器影像,發現被告在寢室內停留的時間約17分鐘,與他自稱睡著30至50分鐘的說法明顯不符。

法院特別採信了被害人A男的完整證詞,並認定其證詞具備真實性。法官審酌,A男與被告本是軍中同袍,階級相距甚大,彼此間並無仇恨或追求關係,A男顯然沒有誣陷被告的動機。此外,被告在離開寢室後,立即傳送「對不起啊」、「謝謝你配合」、「愛你」等訊息給A男,而A男回覆「太恐怖了」、「別再來煩我就好」,顯示A男受到極大驚嚇。
法官綜合監視器畫面、兩人對話紀錄,以及A男的家屬與上級(龔姓士官長、郭姓少校)所證實的A男事後情緒緊張、不安等情況,認定被告所為已構成強制性交罪。
法院最終認為,被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被害人的性自主權,導致被害人身心受創,迄今除了留守,不敢留在部隊睡覺,且要開燈睡覺。考量被告犯後始終未能面對過錯,亦未能彌補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因此一、二審均依《陸海空軍刑法》與《刑法》的規定,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10月。全案上訴至最高法院後遭到駁回,本案最終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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