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02 18:01 臺北時間

解職史雪燕遭控「剝奪陸配參政權」 內政部強調依法行政:戶籍與國籍是不同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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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劉秀敏/台北報導

具有陸配身份的前南投縣議員史雪燕因未能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遭內政部依違反《國籍法》解職,立法院國民黨團今(2)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聲援史雪燕,並質疑政府的做法是剝奪陸配參政權。對此,內政部回應,內政部應依法解除其公職,此為依法行政,貫徹法治國精神,並沒有剝奪外籍配偶參政權問題。

國民黨團今日與史雪燕共同召開記者會,質疑賴政府的做法是剝奪陸配參政權。(圖/國民黨團提供)
國民黨團今日與史雪燕共同召開記者會,質疑賴政府的做法是剝奪陸配參政權。(圖/國民黨團提供)

內政部說明,為確保我國國民擔任公職者,負有國家忠誠義務,《國籍法》明文規定民選公職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1年內完成放棄並提出佐證資料。對於未依規定辦理者,內政部應依法解除其公職,此為依法行政,貫徹法治國精神,並沒有剝奪外籍配偶參政權問題。

內政部指出,基於公務人員與國家恆處於特別緊密的忠誠、信任關係,為避免國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擔任民選公職人員之情事發生,已於98年3月30日及113年11月12日二次函請各級民意機關及縣(市)政府於渠等就職前,告知如兼具外國國籍,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簡言之,民選公職人員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以外之國籍,均應放棄,沒有法律模糊空間。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原籍中國大陸人士欲取得臺灣人民身分,僅要求註銷大陸戶口登記,係為方便其融入臺灣社會、獲得生活照料和社會福利,以及民間求職工作。然而,註銷在大陸的戶口登記,並非喪失國籍,戶籍與國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大陸地區人民身分既已轉換為中華民國國民,其擔任公職即應遵守國籍法相關規定,於任職、當選後依法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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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4.04 00:08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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