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志/台北報導
金管會今(11)日預告「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14條及第23條修正草案,為避免「年齡標籤化」,以及有利證券商「拓展客戶範疇」,同時滿足客戶跨境資產管理需求,將放寬「70歲以上不得銷售」的年齡限制,並開放高淨值投資法人及高資產法人客戶得指定保管機構。

金管會研議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14條及第23條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第一、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的推介對象為非專業投資人者,刪除年齡為70歲以下的限制,使該等對象回歸由證券商依規落實充分瞭解委託人作業、徵信與額度管理,並依其瞭解客戶及商品適合度制度,確認所推介的特定投資標的適合該委託人(修正條文第14條)。
第二、為利證券商拓展客戶範疇及滿足客戶跨境資產管理需求,明定證券商接受高淨值投資法人及高資產法人客戶委託買進之外國有價證券,得寄託於委託人「指定的外國保管機構」保管(修正條文第23條)。
金管會表示,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刊登行政院公報,也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公告翌日起60天內,到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的「草案預告」網頁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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