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志/台北報導
行政院今(13)日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民眾欠債遭強制執行時,不得強行解除有關健康類保險,與「低於生活保障金額」的保險,全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這次修法有三大重點,第一,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的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債務人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的3個月金額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的標的。
第二,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的健康保險契約及傷害保險契約的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的標的。
第三,引入國外介入權制度,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的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要保人具名指定的受益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一定範圍內親屬,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人支付保險契約解約金額度者,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
這次修法是為因應111年12月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意旨,修正保險契約強制執行法制,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全案移請立法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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