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王至德在臉書上分享案例,指出工作上處理過不少件借名登記財產的糾紛,共同點都是只有口頭約定,然後就會發生悲劇。陳小姐年輕時欠債,便把手上的財產都移轉出去,名下無存款也沒有任何其他財產。不過到媽媽過世的時候,她發現自己可以繼承到二分之一的房屋。因為怕被執行,所以辦理拋棄繼承,然後跟妹妹口頭約好,等到她把債務還清了之後,再把房屋一半的產權過戶回來。

他進一步分享,過了幾年,陳小姐好不容易處理好了債務,興沖沖的跑去找妹妹要房子的時候,妹妹竟然翻臉不認人,說當初是她自己拋棄繼承的,所以房子是她的,陳小姐沒有權利來跟她要一半的房子。陳小姐在盛怒情況下決定採取法律動作,找到他後表明要提告。王至德表示,但是陳小姐沒有辦法提出任何證據,來證明當初講好是借名登記在妹妹名下的借名登記契約,實在是無能為力。

最後,在對方提不出任何證據情況下,王至德透露自己也勸對方放棄,如果有人證或其他對話紀錄可以證明兩人之間確實有借名登記的約定的話,也還是有機會爭取看看的,可惜陳小姐終究是太信任妹妹,沒有刻意留下何任的證據,最後也只能勸她不要浪費律師費,好好過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