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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南庄涉違水保案 縣府公所第一時間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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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南庄涉違水保案 縣府公所第一時間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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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庄中心/綜合報導】近日地方關切南庄鄉神桌山段及南庄段大屋坑小段,疑似違反水土保持案件,苗栗縣政府今天(16日)表示,本案早在2週前即由南庄鄉公所第一時間發現並通報,縣府當即展開行政查報作業。

苗栗縣政府水利處指出,南庄鄉公所人員1月6日在第一線巡查時,發現該地疑有未經申請、擅自開發行為,隨即通報縣府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縣府水土保持科人員1月7日赴現場勘查,確認有違反《水土保持法》的切削邊坡、非法整地及開挖行為,同時造成鄰近道路路基裸露;1月8日函請地主於1月14日到縣府陳述意見。

水利處強調,本案係接獲南庄鄉公所第一時間通報後即刻查處,早已進入現地違規蒐證、事後安全防範階段,非由議員或地方人士通報後,才查報取締。

初步調查,本案行為人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核即擅自施工,已違反《水保法》第12條及第23條規定,縣府已委請水土保持服務團評估,釐清是否涉及致生水土流失情形;另因本案涉及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管理公有土地,後續將要求行為人提出合法土地使用證明文件,如無法提出,將依《水保法》第32條或第33條等相關規定,移請地方檢察署偵辦。

針對道路路基裸露部分,苗栗縣政府表示,已要求行為人立即採取邊坡保護措施,以防範後續降雨造成泥砂沖蝕,確保用路安全。縣府呼籲,任何山坡地開發行為均應依法申請,並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文件,切勿心存僥倖、挑戰公權力。

致生水土流失
依據《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35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規範之原因,導致水土流失者,稱為致生水土流失。
《水保法施行細則》第35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如下:(1)土砂或渣物淤積河床或水道 (2)破壞地表或地下水源涵養 (3)水、土壤或其他環境受污染 (4)土地發生崩塌或土石流失 (5)損害田地、房舍、道路、橋樑安全 (6)有礙防洪、排水、灌溉、其他水資源保護或水利設施 (7)違反特定水土保持區管制事項, 有直接影響水土保持功能或目的之虞。

近日南庄鄉神桌山段及南庄段大屋坑小段,疑似違反水土保持案件現場狀況。苗栗縣政府提供
近日南庄鄉神桌山段及南庄段大屋坑小段,疑似違反水土保持案件現場狀況。苗栗縣政府提供
近日南庄鄉神桌山段及南庄段大屋坑小段,疑似違反水土保持案件現場狀況。苗栗縣政府提供
近日南庄鄉神桌山段及南庄段大屋坑小段,疑似違反水土保持案件現場狀況。苗栗縣政府提供
更新時間|2026.01.16 15:01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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