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姓女子不堪家庭壓力,去年7月將10歲、8歲女兒溺斃在新店碧潭,台北地檢署起訴,由台北地院國民法官庭審理,今(3日)下午2點半宣判簡女16年6月有期徒刑。可上訴;判決理由隨後曝光,法官認為,簡女出於報復犯案,惡性重大,但審酌其左眼失明,且患有身心疾病,故判決有期徒刑16年6月。
合議庭審酌,簡女確有成年人故意殺害兒童的犯行。被告於犯後有自首,復考量本案被告是出於報復心態而為本案犯行,利用子女的信任,使甲童、乙童進入碧潭後,因不諳水性及身高不足而溺斃,也造成家庭結構的破裂,犯罪行為惡性重大,犯罪所生危害至鉅。
然審酌被告因受左眼失明、患有身心疾病、具有勞動能力及意願、社會復歸性高等情,判決被告有期徒刑1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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