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身心障礙者長期搭乘國內、國際航空運具,因為空運無障礙法規規範性、強制性與全面性不足,難以保障身障旅客公平合理的搭機權益,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今天(9日)通過監察委員王榮璋、蘇麗瓊提出的調查報告,並促請行政院督促所屬確實檢討改進。
王榮璋、蘇麗瓊表示,交通部「無障礙交通環境推動小組」、民用航空局暨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通用化無障礙交通環境推動小組」自2011年成立至今,儘管在空運無障礙運輸服務已展現部分成效,但處理作為與改善措施散見於民航局的函示及歷次會議「結論」,既未能形成如英國「指引文件」的具體指導原則,監督又鮮少設定具體、可量化的績效指標,且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涵蓋機場、航空公司及地勤業等單位,「評鑑」卻僅限於航空公司,然而國內航線的評鑑指標未含任何「無障礙服務」項目,國際航線又將「無障礙評鑑」納入推動性別平等業務評鑑之子項目,航空公司僅需提供任意4項以上的相關服務措施,即可獲得該項目的滿分20分,無法反映無障礙相關服務品質及落實監督成效,更加凸顯監督作為有檢討及改進的必要。
王榮璋、蘇麗瓊進一步指出,行動輔具是身心障礙者日常生活及出行不可或缺的工具,而我國對於行動輔具的託運(含機邊託運)、裝卸及損壞後的賠償與處理,相關規範付之闕如,目前逕依各航空公司「服務指引」或「搭機規範」的作法,因其資訊、程序及標準不一,導致執行面紊亂現象,已造成身障乘客極大困擾和負擔,亟待檢討及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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