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貪案二審迎來大逆轉,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貪污無罪,撤銷一審7年4月的判決,改以偽造文書判6月徒刑,判決差異之大引發譁然。針對貪污無罪部分,高院解釋,公費助理經費本質上屬於立委補助款,可讓立委自行彈性運用;至於檢方起訴認定高虹安詐得約46萬元,但她實際可運用的金額為11萬6514元,且另有支付的其他公費助理及私聘助理薪資,加加總總發現支出甚至超過該金額,難認有詐財故意或實際得利。
高院判決理由指出,高虹安在擔任立法委員期間,招聘黃惠玟、陳奐宇及王郁文等人時,實際約定的月薪並非對外申報的8萬元,而是7萬元,卻仍向立法院申報8萬元薪資。由於立法院承辦人員依法須依據立委申報內容登載公文書,若申報內容不實,即已符合「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的構成要件,因此判定高虹安此部分有罪。
至於貪污無罪部分,高院認為,從《立法院組織法》的立法沿革、預算編列方式及中央主計機關歷來定義可知,公費助理經費本質上屬於「補助立法委員問政所需的補助款」,具有「實質補助、彈性運用」的性質,而非嚴格意義上的個別助理固定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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