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男子與友人「阿龍」先前皆在監獄服刑,李男去年提告,指控兩人在獄中時,阿龍曾將屁股對著他的臉放屁,使他遭受不法侵害,要求阿龍賠償20萬元。由於阿龍否認此事,兩人聲請傳喚獄友洪男出庭也證稱對放屁一事毫無所悉,因無法舉證證明,法官最後判決李男敗訴。
李男提告指出,他與綽號「阿龍」的友人曾一起在監獄服刑,約在4、5年前某天,阿龍曾以屁股對他的臉放屁,對他造成不法侵害,要求阿龍應賠償20萬元。由於阿龍到庭後否認曾對李男做出「屁股對臉放屁」等行為,法院決定傳喚兩人當時的獄友洪姓男子來作證。
洪男證稱,當年在監服刑時,李男與阿龍的相處很普通,沒有好也沒有不好,他不知道阿龍是否曾以屁股面對李男的臉放屁,也沒看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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