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張姓男子與曖昧對象小美(化名)兩人先是參加尾牙,與友人續攤後,一起到張男的辦公室共處。張男不顧小美的意願硬上得逞,被小美告上法庭。張男堅稱與小美是合意,辯護律師也指出,小美更重視男方對交往的態度,且對第2次性行為回應「好啊」。不過法官認為,第1次性行為仍屬性侵,依強制性交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3年6月。
判決書顯示,張男與小美在2024年1月底結識,期間見面過3到4次。張男在同年2月2日帶小美參加友人的尾牙宴後,再跟著朋友到居酒屋續攤,兩人直到隔日凌晨回到張男的辦公室。小美沒想到張男竟在此不顧她的意願,強行脫去衣物性侵。
小美提出手機意外啟動的錄音內容為證據,顯示兩人在辦公室有多次接吻聲、呻吟聲、喘氣聲,也錄下小美明確表示「不要脫」等拒絕的言詞,之後張男尋求小美「我插一下好不好」時,小美則回應「不要,我不想當砲友」,並稱「我覺得我跟你的關係還不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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