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案今(26日)一審宣判,前台北市長柯文哲被重判17年、褫奪公權6年。台北地院審判長江俊彥於宣判主文後指出,被告柯文哲、沈慶京涉犯違背職務行、收賄罪,核心在於收賄 210萬元部分具有明確對價關係。審判長強調,此部分本質上即為「前金後謝」,法律認定重點在於貪瀆對價關係之成立,金額多寡並非定罪的唯一關鍵。
針對外界高度關注的「小沈1500」部分,審判長特別說明,該筆金額在法定證據分類上屬於「供述證據」,即被告在審判外所做的不利於己之陳述。江俊彥指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之2規定,這並非單憑法官自由心證即可認定的範疇,必須有其他客觀證據支撐。
審判長最後強調,在缺乏具體「補強證據」的情況下,法官依法不能僅憑被告供述便認定犯罪事實,因此1500 萬元部分未納入此次犯罪認定。法官此舉旨在嚴守《刑事訴訟法》之證據準則,確保判決禁得起法律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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