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徐姓女子因手機沒電,竟擅自使用鄰居住家外插座充電,遭屋主當場發現報警提告。地院審理認為,徐女實際充電的時間僅約1分鐘,竊取電能價值最高僅約0.0015元,連1分錢都不到,但法官強調,未經同意使用他人電力仍屬竊盜行為,依法構成竊取電能罪,考量徐女因曾有前科,雖符合累犯資格,但前案與本案性質不同,最終未加重其刑,判處罰金3000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徐女今年2月15日下午在台中市烏日區某民宅旁,未經同意使用住戶插座替手機充電。屋主返家後發現陌生人正在使用自家電源,立即喝止並報警處理,全案因此曝光。
檢方原依屋主提供的台電繳費單計算,認為遭竊電費約197元,但法院審理後發現,該筆197元電費其實是近兩個月、共40度用電的總額,與本案無法直接劃上等號。法官進一步計算,依一般手機充電耗電量估算,徐女充電1分鐘所消耗的電能僅約0.0003至0.0005度,價值最高約0.0015元,幾乎微不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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