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補習班男老師,利用職務之便,對班內未滿14歲的女學生伸出狼爪,在短短兩個月內密集犯下42次性交及9次猥褻罪行,惡劣行徑直至女童父親發現兩人曖昧紙條才曝光。台中地院審結,痛批被告身為人師卻毫無師生分際,對幼女身心造成難以抹滅的傷害,且迄今未與家屬達成和解,依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及猥褻等罪,重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該名負責國語、社會與數學科的男老師,自2024年9月起,無視女學生心智尚未成熟,長期利用輔導功課名義進行誘拐。被告不僅將補習班地下室、頂樓、廁所及儲藏室作為發洩性慾的場所,甚至變本加厲,連中秋節及颱風假期間皆不放過,嚴重濫用家長對補習班的信任。
法官審理時,儘管被告坦承犯行並表達悔意,但法院衡量其犯罪手段卑劣,犯案頻率極高,且被害人年紀尚幼,該事件已對其心理造成巨大陰影。考量被告身為教師卻做出此等敗壞教育風氣之舉,且事後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難見彌補之意,遂予以重判,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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