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斗六外送員疑似偷吃客人鹽酥雞事件,引發網路熱議。律師鄧啟宏指出,外送員在取餐後即因委任或承攬關係持有餐點,若在配送途中擅自拆封並食用,已可能涉及《刑法》業務侵占罪,並非單純違規行為。他強調,重點在於是否違反將餐點交付消費者的受託目的,而非食用金額多寡,因此即便僅偷吃少量,也不影響刑責成立,平台與店家應同步強化防拆機制與申訴管理,避免法律糾紛。
鄧啟宏表示,當店家完成餐點製作並交付給外送員後,外送員便是基於與平台間的委任或承攬關係,受託持有該份餐點,其唯一目的就是依約完整送交訂餐消費者。此時,外送員對餐點僅有「持有權」,並沒有任意處分、使用或食用的權利。
拆封即構成關鍵違法點 「刑責秒升級」
鄧啟宏指出,如果外送員在配送途中擅自拆開包裝、拿取餐點食用,即代表將原本應交付給消費者的財物據為己有,改變了持有目的及使用方式,而外送員又是在執行配送業務期間犯案,因此行為已符合《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而非一般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因涉及利用職務或業務上的信任關係侵害他人財產,法律處罰也較一般侵占行為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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