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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犯假釋後再犯搶劫 須再服25年殘刑 他提行政訴訟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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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殺人犯假釋後再犯搶劫 須再服25年殘刑 他提行政訴訟遭駁回
男子歐文道假釋後再犯罪,需服殘刑25年,他提行政訴訟,遭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資料照

男子歐文道31年前犯殺人罪遭判無期徒刑,服刑逾23年後假釋出獄,未料3年前竟持刀搶劫計程車司機,得手1150元,法院判處8年徒刑定讞。對此,台中地檢署認定其假釋失效,須回籠服完尚未執行的25年殺人罪刑期;歐男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曾被超期羈押,並要求補償逾350萬元,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並無違法,判決駁回確定。

1993年歐文道因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定讞,1994年7月起執行,至2016年10月假釋出獄,期間實際服刑含羈押共23年零350日。詎料,2022年4月,他因缺錢,在台中市持水果刀與電擊棒搭計程車後,於霧峰區某偏僻地點,持刀威脅司機搶車及財物,得手現金1150元與手機,但旋即被捕。

最高法院2023年5月依《攜帶兇器強盜罪》判處歐文道8年徒刑定讞;由於其原先的殺人罪尚未執行完畢,台中地檢署認定其假釋撤銷,應再執行未服的25年殘刑。

歐男對此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他主張依當年刑法規定,即使多罪併罰,應最長只服刑20年,而他卻服刑超過23年才獲假釋,國家應補償超期監禁部分,每日3000元,共352萬5000元。他並表示,再執行25年刑期,等同終身監禁,可能老死監獄,要求暫緩執行並獲得補償。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酌後指出,刑法明定,無期徒刑服刑逾25年才得准假釋,是否假釋需視受刑人悛悔情形,由主管機關裁量;歐男即使已服刑23年,仍不違法。至於25年殘刑執行問題,屬刑事執行異議程序,不在行政訴訟審查範圍之內。法院最終認為歐男的訴求無理由,判決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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