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北投區清潔隊員黃姓男子,涉嫌利用職務之便,侵占資源回收物品,大膽將回收來的大同電鍋占為己有後轉贈他人,全案經黃男主動向廉政署自首後曝光。士林地檢署近日偵結,認定黃男行為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全案依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起訴。
起訴書指出,黃男任職於台北市環保局北投區清潔隊光明分隊,負責夜間家戶垃圾清運、資源回收物拆解分類等工作,依法屬具有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依照環保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規定,資源回收物不得擅自占有、處分,黃男明知規定,卻仍心存不法,去年7月26日晚間,趁隨車勤務之際,將大同電鍋從資源回收車上移置到自己所有的藍色小貨車上,事後帶回住家檢查後確認可用,隔天便將該電鍋帶往新莊區不詳地點,轉贈給一名婦人。
黃男事後主動向法務部廉政署北部地區調查組廉政官自首,案情因此曝光。檢方調查,黃男自1990年起即任職於北市環保局,案發時確為資源回收車隨車人員,回收物雖已載回站內,仍需分類處理,尚未完成前,不屬地方自治團體所有,黃男侵占行為已涉違法。
檢方並查明,環保局與環保工程公司簽有廢家電變賣契約,廢小家電變賣單價每公斤8.14元,涉案大同電鍋價值僅32.56元。黃男行為涉及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最重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檢方強調,根據最高法院見解,若職務上持有之物品尚未正式歸屬公用或明確分類前,屬私有財物,公務員不得擅自占有。黃男行為雖已明顯違法,但考量其主動自首、坦承犯行,且已繳回電鍋,請求法院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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