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曾婦於2025年1月14日17時38分許,趁賣場無人注意時,先後竊取貨架上一瓶豆漿與一雙女鞋,店內安全課長即時察覺異狀並報警,檢方調查時,發現監視器畫面與證人證述相符,認定其犯行屬實,提起公訴。
士林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曾婦明知不應竊取商品仍恣意行竊,犯後又以言詞卸責,且未取得被害人諒解,態度難以認定良好,考量她大學畢業、從事服務業、經濟貧寒等情況後,依竊盜罪判處拘役59日,可易科罰金5萬9千元,並沒收或追徵豆漿及女鞋的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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