堡新投資委任律師林正疆指出,依公司法規定,公司負責人應負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並以全體股東利益為優先,若未經合法程序動用公司資源,已明顯偏離經營裁量合理範圍,顯示公司治理機制可能失靈。
據判決指出,沈慶京於2017年至2019年間,透過中華工程資金以假捐款名義匯出共計新台幣600萬元,交付特定人士,以協助爭取開發案容積利益,相關資金屬公司資產,卻被用於沈慶京實質掌控之私人企業,已引發公司資源是否遭不當挪用的重大疑慮。
堡新投資指出,中華工程現任經營團隊面對爭議,迄今仍以「無罪推定、事實未定」為由未啟動法律究責程序,反而對市場派股東採取強勢回應,甚至提出內線交易及操弄市場等指控,相較於對沈慶京行為的「事實未定」態度,明顯存有雙重標準。
堡新強調,此次告發並非經營權之爭,而是基於股東對公司的責任採取必要法律行動,並呼籲檢調機關儘速查明事實、依法究責;同時也請金管會、證期局及證交所關注事件發展,確保公司治理制度不被濫用,並維護資本市場秩序,避免重演重大市場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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