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民眾黨不分區立委被提名人李貞秀因國籍及參選資格爭議引發討論,陸委會近日對《兩岸條例》第21條有關在台設籍滿10年規定作出核釋,明確界定年限起算點須以完成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之日為準。
依《兩岸條例》第21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台設籍滿10年,方可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或擔任公教及公營事業人員;設籍滿20年則可進一步擔任國防、情報等相關職務。根據16日行政院公報,陸委會指出,「設有戶籍滿10年」應指完成在台定居設籍程序,並依法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後起算,始得計入年限。若未完成相關程序,因仍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尚無法認定已完成完整身分轉換。
陸委會進一步說明,依相關規定,申請定居者須提出喪失原籍證明,若未完成繳附,依法可能撤銷定居許可,因此在未完成程序前,無法主張已取得完整且穩定的台灣人民身分並享有相關權利。
針對李貞秀案,陸委會今年2月曾表示,其於2025年3月才提出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先前並未完成相關程序,因此在2023年底被提名為不分區立委時,並不符合參選資格。李貞秀則曾提出文件主張,其於1993年嫁來台灣後,原籍已遭註銷。不過,相關爭議延燒後,她亦因涉及直播言論爭議,最終遭民眾黨開除黨籍,並喪失不分區立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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