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治薇曾經擔任民眾黨桃園市黨部發言人,2023年以無黨籍參選桃園市立委。她被控於同年赴中國與當地人士「冰姐」、「阿浩」接觸,雙方約定由她提供我國政府組織人員資料、政治相關資訊,換取競選資金。返台後,馬女取得「中央各機關國會聯絡名冊」,將名冊掃描、拍照製成電子檔傳給對方,陸續收受美元現金及虛擬貨幣折合約新台幣105萬元。
桃園地院一審認為,馬女將載有政府機關聯絡人姓名、職稱、電話及電子郵件等個人資料的國會聯絡名冊提供給他人,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沒收犯罪所得;至於《反滲透法》及《國家安全法》則因罪嫌不足不予論罪。
二審高等法院則認為,馬女提供我國政府及政治相關資訊,換取中國方面資助競選經費,已屬接受滲透來源資助參與競選,構成《反滲透法》犯罪。高院指出,馬女明知中國長期透過金錢等方式介入台灣民主選舉,仍接受資助並配合提供資訊,已成為境外敵對勢力的在地協力者,因此撤銷原判,改判有期徒刑2年8月,並沒收犯罪所得約3萬4322美元。
再經上訴後,最高法院今日審理認為原判決量刑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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