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程正邦報導

▲新竹地方法院。(資料照)
撿到遺失物並非「天外飛來一筆」,小心貪心不成大失血!新竹一名女子因一時貪念,撿到他人遺失的皮夾並將錢花光,最終付出了慘痛的法律代價。她被依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判處1.3萬元罰金,金額是她所侵占的2000元現金的6.5倍。
新竹地方法院的判決書指出,小文(化名)在去年9月,於新竹市一處夾娃娃機店內,撿到了林姓男子的皮夾。皮夾內有新台幣2000元現金,但小文沒有將其送交警方,反而將錢據為己有並花用一空,最後將空皮夾丟棄。林男發現皮夾遺失後報警處理,小文到案後坦承犯行。

▲撿到失物必須歸還失主或交由警方處理,否則一時的貪念將付出遠高於失物價值的法律代價。(圖/pixabay)
法官審理後認為,小文正值青壯年,具備工作能力,本應以合法方式獲取所需,卻因貪念侵占他人財物,此舉實不可取,且未能尊重他人的財產權。儘管她在犯罪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但因未與林男達成和解,因此依法判處罰金1.3萬元。這筆罰金可易服勞役13天,全案仍可上訴。
無獨有偶,類似的失物糾紛,基隆去年11月也發生過。一名呂姓男子在市場內遺失皮夾,僅僅10秒後,江姓女子便被監視器拍到彎腰撿走一個方形物品。儘管江女辯稱當時是在撿自己的皮夾,但法官比對畫面發現,在江女彎腰離開後,呂男的皮夾便消失無蹤。法官認定江女涉嫌侵占,最終依侵占罪判處她8000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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