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台北報導

台北男子小明21年前,迎娶中國女子阿花(化名)兩人在大陸地區湖南省結婚,但婚後女方不願來台,雙方不曾同居,男方直到今年才看開,向法院訴請離婚,綜合相關證據,兩人結婚後,兩人長期分居無維繫婚姻意願,有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判准離婚。
判決指出,台北男子小明(化名)2003年10月10日跟中國女子阿花(化名)在大陸地區湖南省結婚,但女方婚後不願來台,雙方從未共同生活,男方無奈,直到21年後,向法院訴請離婚。
審理期間,阿花都未出庭,也沒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法院調取出境紀錄,堪認主張為真實。
綜合相關證據,兩人結婚後,女方未曾來台同住生活,至今已逾21年,顯見夫妻長期未共同生活或聯繫,已無維繫婚姻意願,有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請判決離婚,於法並無不合,予以准許,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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