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新北報導

新北市1名簡姓男子,與郭姓女子結婚7年,兩人育有1女,去年3月協議離婚;孰料,9個月後簡男的楊姓妻子生下1女,郭女不滿簡姓前夫外遇,遂向2人提告求償80萬元,新北地院根據簡男女兒出生證明書推算,認定2人外遇屬實,遂判簡男及楊女必須賠償30萬元。
郭女主張,她與簡男在2017年結婚,2人婚後育有1女,去年3月18日,她與對方協議離婚,去年4月8日,簡男又與楊女結婚,楊女也在12月16日生下1女;她推算楊女受孕期間,自己與前夫仍未離婚,2人明顯侵害她的配偶權益,遂提告求償精神慰撫金80萬元。
簡男辯稱,常理而言女子懷胎10月,但每位女性生理不同,單以週數回推受孕時間並不準確,前妻無法證明楊女受孕時間點,求償80萬元並無理由;但法官認為,簡男女兒出生日為113年12月16日,懷孕週數為39週6天,推知受胎時間為3月12日,認定簡男與楊女共同侵害郭女的配偶權。
法官指出,簡男僅以女性個別生理不同,以週數回推性行為發生日不準確,卻未提出任何證據佐證,因此判他敗訴,2人必須賠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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