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04 21:36 臺北時間

反嗆惡同事「海鮮味」被告 結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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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嗆惡同事「海鮮味」被告 結局曝光
蔡女反嗆「海鮮味」遭郭、吳女提告公然侮辱,最後不顧檢方不起訴仍不罷休,最後企圖自訴仍被法官打臉。(示意圖/Pixabay)

社會中心/洪正達報導

 

蔡女反嗆「海鮮味」遭郭、吳女提告公然侮辱,最後不顧檢方不起訴仍不罷休,最後企圖自訴仍被法官打臉。(示意圖/Pixabay)
蔡女反嗆「海鮮味」遭郭、吳女提告公然侮辱,最後不顧檢方不起訴仍不罷休,最後企圖自訴仍被法官打臉。(示意圖/Pixabay)

 

台南某環保公司出現宮鬥劇情,郭姓、吳姓2女故意跟拍蔡姓女,遭蔡女反怒罵2人沒洗澡、身上有「海鮮味」,於是遭2女提告公然侮辱,南檢依序做出不起訴處分、再議駁回仍不罷休,乾脆委任律師自訴,但台南地院認為該案欠缺足夠證據,於是將訴願駁回。

聲請人主張,蔡女於2024年5月到7月間,當眾辱罵郭、吳2人「胎哥,那個整天都沒洗……流湯就是你,海產味這樣」等話語,2人不堪受辱提告,但檢方認為蔡女沒有指名道姓做出不起訴處分,但卻忽略了最高法院的相關判例要旨,因此向台南地院聲請准予自訴。

但法院卻認為,公然侮辱、誹謗罪的成立與否,除了要檢視言詞粗鄙程度外,還要放在因果關係下而論,並同時考量雙方的關係、語境、社會影響等,若只為一時的情緒性言語,或是私人糾紛等,都不至於達到妨害名譽的程度,再者,聲請人長期在公司內對蔡女有跟拍、攔查的行為,顯見雙方早有嫌隙,儘管蔡女言詞不雅,但仍屬情緒性反擊,不具社會危險性。

法院也指出,由於事件發生時間已超過6個月告訴期,依法不能追訴,進一步比對勘驗相關影像後,僅屬於事實陳述及雙方互罵範圍,並未有特定名譽侵害,再加上被告的言論並無涉入性別、種族或其他結構性弱勢身分,因此認為檢方做法沒有不妥,因此最後將聲請駁回,同時認定證據不足以起訴,聲請人自無理由再提自訴,全案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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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3.26 16:06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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