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17 15:57 臺北時間

加熱菸上架超商 開箱、直播最重罰2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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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熱菸上架超商 開箱、直播最重罰2500萬
衛福部國健署日前通過美國、日本2家加熱菸業者、共14個品項與4款組合元件可以上市。(示意圖/記者簡浩正攝影)

記者蔣季容/台北報導

 

衛福部國健署日前通過美國、日本2家加熱菸業者、共14個品項與4款組合元件可以上市。(示意圖/記者簡浩正攝影)
衛福部國健署日前通過美國、日本2家加熱菸業者、共14個品項與4款組合元件可以上市。(示意圖/記者簡浩正攝影)

 

衛福部國健署日前通過美國、日本2家加熱菸業者、共14個品項與4款組合元件可以上市,今(17)日連鎖超商已開始販售加熱菸及吸食器具。對此,國健署表示,任何菸品都不得茶會、餐會、說明會,或者是在網路上直播、開箱或使用心得,違者最重可裁罰2500萬元。此外,廣告業、傳播媒體業者若過度強調菸品的市場反應、銷售狀況,可能被認定為變相廣告,最高可處百萬元罰鍰。

國健署指出,根據《菸害防制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菸品或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不得以「採訪、報導介紹或假借他人名義之方式宣傳」進行促銷或廣告。故即使報導形式上是新聞,若其內容過度強調菸品的市場反應、銷售狀況,並以正面、引人購買的方式呈現,例如使用「熱銷」、「搶購一空」、「排隊秒殺」、「網友狂推」、「爆量賣出」等詞句,或揭示品牌與型號、價格、折扣、購買通路與連結、開箱評測與好評推薦等內容,均可能被認定為變相的廣告或促銷行為。

國健署說明,若廣告業、傳播媒體業者,違反上述促銷或廣告方式規定,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3條規定,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另依同法第34條規定,菸品製造業、菸品輸入業、廣告業、傳播媒體業者或廣告委託人以外之人,違反第12條各款促銷或廣告方式規定之一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國健署呼籲,民眾亦應確實遵守相關規範,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所有菸品之促銷、廣告,例如於社群張貼加熱菸開箱文、菸品相關貼文或影片,違者皆依法處辦。國健署長沈靜芬也提醒,任何的菸品都不得茶會、餐會、說明會,或者是在網路上直播、開箱或使用心得,這些都是違法行為,違者最重可裁罰2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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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3.26 12:37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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