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台北報導

台北張姓男子今年開車上國道,因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被民眾以行車紀錄器錄影檢舉,遭開罰3000元罰鍰;張男喊冤,認為自己都有打方向燈,從未違規,提起行政訴訟。綜合相關證據,張男忽視當時「主線車輛禁行加速車道」的告示牌,仍變換車道明顯違規,因此法院駁回告訴,他須負擔300元裁判費,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今年5月14日下午3時17分許,開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17.8公里處時,因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遭民眾以行車紀錄器錄影檢舉,被依道交條例依法開罰3000元罰鍰。
張男認為,每週至少一次行駛於國道1號南向17.8公里處,車輛進行變換車道時都會打方向燈,也都依規定正常行駛且從未違規,因此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聲明撤銷原處分。
綜合相關證據,張男當時車輛行經路旁護欄紅底白字「主線車輛禁行加速車道」的告示牌,卻行駛從主線車道的外側車道,跨越「虛線」變換車道到加速車道,已違反高快速公路管制規則第9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確定違規無訛,因此未採信主張。
法官認為,張男領有汽車駕駛執照,應認識並遵守道路交通法規,且裁定處最低額罰鍰3000元,認事用法核無違誤,因此駁回訴訟,他須負擔300元裁判費,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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