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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別人家小孩」玩水溺死!受托家長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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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帶別人家小孩」玩水溺死!受托家長慘了
2名大人與4名12歲以下一行人開心前往瑪家鄉牛角灣溪玩水,但意外發生了。(示意圖/翻攝畫面)

記者簡榮良/屏東報導

出於好意卻背了人命!屏東縣莊姓、許姓婦人相約帶同班孩子到牛角灣溪玩水,池姓男童父母無法參加,便把孩子托付給莊、許2人看顧;未料,池童為了救同伴溺斃,其父母無法接受提告莊、許過失致死罪,各處1年徒刑,可上訴。而其中關鍵原因在於,牛角灣溪有禁止戲水告示,2家長卻疏未注意。

2名大人與4名12歲以下一行人開心前往瑪家鄉牛角灣溪玩水,但意外發生了。(示意圖/翻攝畫面)
2名大人與4名12歲以下一行人開心前往瑪家鄉牛角灣溪玩水,但意外發生了。(示意圖/翻攝畫面)

莊、許及黃姓婦人的小孩是國小同班同學。去年5月,莊、許2人提議一起帶孩子出遊,黃婦有事無法參加,就把池姓男童托付給2人看顧,2名大人與4名12歲以下一行人開心前往瑪家鄉牛角灣溪玩水,但意外發生了。池童眼見莊婦的林姓兒子溺水,下水救人,莊、許發現後晚了一步,怎麼找就是沒看見池童,趕緊報警求助,最終仍命喪歡笑聲中。

溺斃孩童父親提告莊、許婦人過失致死罪,案經審理,莊婦主張自己關懷被害人長達1年半之久,在雙方均為善意前提下,發生這樣事感到遺憾,並稱自己孩子目睹同學身亡,急需母親陪伴才能走出創傷,請求能減刑。

但屏東地院認為,案發地點設有禁止進入戲水告示,但莊婦及許婦卻疏未注意,置身於具有潛藏危險性的環境中,因一時輕忽導致不幸,造成無法彌補傷痛,加上2人遲未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取得原諒,依過失致死罪,分別判處莊婦及許婦各1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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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12.02 12:3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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