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佳鈴/台中報導

台中市一名駕駛人阿郎(化名)日前因在行人穿越道前未禮讓行人,遭警開罰新台幣 6000 元,並記點與強制上交通講習。阿郎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堅稱其與行人距離已超過執法認定標準。台中地方法院經仔細核對交通標線規格及執法準則後,最終認定其行為未構成違規,裁定撤銷原處分。
判決書指出,事發當天,阿郎駕駛小客車行經台中市北區日興街與文化街口,因路口有行人正在通過斑馬線,執勤員警認為阿郎「行近行人穿越道時未暫停讓行人」,遂予以攔停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製單舉發。台中市裁決處隨後依規定對阿郎裁罰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要求其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郎不服,向法院主張當時其車頭進入斑馬線的瞬間,與行人距離已達313公分以上,超過執法所稱的3公尺取締標準,認為警方採證影像有失精準,裁罰明顯不當。然而,裁決處則堅稱舉發無誤,表示經影像判讀,車輛前懸進入斑馬線時與行人的距離,僅約280公分,未達3公尺的取締臨界值。
為求釐清事實,法官調閱警方採證錄影及照片,並函請台中市交通局提供現場斑馬線(枕木紋)標線的實際規格。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枕木紋的固定寬度為40公分,而該路口標線間隔經函覆為80公分。
法院據此詳細換算,認定警方對距離的判斷有所偏差。法官指出,阿郎車輛「甫進入」行人穿越道時,與行人的實際距離為320公分。
法院最終認定,雖然阿郎未完全停車等候,但其車輛與行人已維持超過法定認定基準的距離,不足以構成《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所指的違規行為,故撤銷原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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