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羅欣怡/新竹報導

新竹市長高虹安助理費案二審出現重大逆轉,法院撤銷一審貪汙罪判決,改以「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判處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由於高另涉誣告案尚待審理,外界關注,若未來判刑確定並改以社會勞動執行,是否將影響其登記參選權利。對此律師錢炳村表示,依法服社會勞動並不會剝奪登記參選資格,只要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即可。
錢炳村指出,依法服社會勞動並不會剝奪登記參選資格,只要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執行,即不影響參選或從事競選活動。錢炳村說明,誣告罪屬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即便實際判刑未滿6月,也不得易科罰金,但可依刑法第41條規定,經檢察官同意改以社會勞動方式代替入監。

錢炳村說明,社會勞動的履行期間最長為1年,例如判處6個月社會勞動,可在一年內彈性完成,並非必須連續執行;且社會勞動屬「非拘束自由」的執行方式,受刑人仍可正常上下班、返家休息,執行時間多為每日6小時,其餘時間及例假日不受限制,也可依法請假。
針對參選期間是否須中斷社會勞動,錢炳村強調,社會勞動本就容許在期限內調整進度,若因選務需要請假或延後執行,只要在一年內完成,均屬合法,並不影響參選資格。
不過他也坦言,若檢察官不同意改以社會勞動,改須入監服刑,且服刑期間落在登記參選時程,依法將喪失參選可能性。但以實務經驗來看,只要符合條件,檢察官多半會准許以社會勞動方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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