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程正邦報導

新竹市長高虹安的貪污案今天在高等法院二審宣判,結果出乎眾人意料,法院撤銷了一審的貪污罪判決,改以較輕的偽造文書罪判處她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這一戲劇性的逆轉,不僅在政壇掀起波瀾,更在律師圈內引發軒然大波。資深律師直言,即使有了高等法院的判例,基於對法律的敬畏,許多人仍「不敢遵守」,暗示「無罪理由」的荒謬性。民進黨立委王義川更在錄影現場怒得拍桌大喊:「個人意見怎能當判決依據。」

針對高虹安獲判貪污罪無罪,高等法院提出的三大核心理由,成為爭議的焦點:
爭議一:助理費屬「實質補助」,可彈性運用?
執業律師李育昇在《新台派上線》節目中分析,高等法院認為立委的助理費屬於「實質補助」,可以讓立法委員「彈性運用」。其法源依據是《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該條文規範了立委公費助理的人數與相關費用編列。
然而,李育昇律師指出,從法條白紙黑字的內容來看,第32條明確記載:「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依勞動法規定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這清楚顯示助理費本質上是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助理薪資,是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並非委員的「個人補助」。

李育昇質疑,當條文內容已經非常明確時,高院卻避開文字的直接解釋,轉而引用所謂的「立法意旨」來論證其為實質補助。法律解釋原則上,只在條文意義不明確時,才需探究立法意旨或沿革。他認為高院的引用邏輯有誤,使得第一個無罪理由在法律解釋上難以服眾。

爭議二:委員缺乏「不法所有意圖」?
高院第二個理由是認定高虹安等人「欠缺不法所有意圖」。法院採信高虹安剛擔任立委,對相關制度不熟悉,且其作法是「沿襲」自其他委員的辦公室零用金制度。判決認為高虹安並非制度創始者,主觀上沒有要「偷竊」或「非法佔有」的意圖。
然而,這個理由也引發討論。在法律上,對於公款的挪用,知不知道是違法行為,與行為人主觀上「有沒有據為己有」的意圖,界線往往模糊,且「不知法」是否能作為免責的理由,在司法實務中也常受嚴格檢視。

爭議三:立法院函覆佐證經費性質?
國民黨桃園市議員黃敬平在節目中指出,法官的判決依據之一,是立法院函覆給高等法院的公文。該函覆內容指出,立法院編列公費助理經費是為了「補助立委問政所需的財力不足」,本質上也屬於立法委員的「補助費性質」。
此點立刻引發民進黨立委王義川的強烈不滿。王義川拍桌痛批,這份所謂的「立法院報告」或「函覆」,不過是立法院內部部分「職員」或「個人」撰寫的意見報告,通常是提供給委員參考,絕不能代表立法院的正式意見,更沒有解釋法律的資格。他質疑,高院法官竟拿行政機關員工的回文作為判決的法律依據,是嚴重混淆概念,甚至怒喊要求立法院長韓國瑜出面說明,這份公文是否代表立法院的官方立場。

法官權限與行政機關回覆:誰有解釋法律的資格?
針對立法院回函作為判決依據的爭議,主持人李正皓指出,行政單位並沒有解釋法律的資格,解釋法律的權力專屬於法官與司法院大法官。高等法院發函詢問立法院,立法院行政單位回函,僅能說明實務運作,但最終對《立法院組織法》的解釋權,仍應在法院。若法官採信行政機關員工的意見作為判決核心依據,無異於將法官的法律解釋權「推給公務員」,此舉在法界人士看來,是極為罕見且具爭議性的做法。
由於判決理由直接挑戰了現有法條的明確性,加上強烈爭議的「立院函覆」援引,外界普遍預期,此案最終將會進入最高法院,由更高層級的司法機關對這些爭議點做出最終裁斷。目前高檢署已表示,將在收到完整判決書後研議是否提起上訴,高虹安復職時程恐再生變數。
更多三立新聞網報導
. 美中人形機器人對決!特斯拉Optimus遞水摔 中國「眾擎 T800」踹飛老闆
. 戰火延燒泰國灣!泰柬衝突背後的「反共大棋」 鷹爸:清剿中資詐騙園區
. 南韓戒嚴令內幕!金建希怒不可遏 譙尹錫悅「全都搞砸了」
. 「胸大」不識未成年?2移工誘國中少女回宿舍3P 判決出爐下場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