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台南報導

台南市48歲鄭姓男子昨天(17日)開賓士酒駕,撞死垃圾車的23歲陳姓女清潔隊員;鄭男肇事後,被查出酒測值達每公升0.95毫克,嚴重超標,移送後遭檢方聲押。法官認為,鄭男否認肇事,還自承經濟狀況欠佳,試圖免除日後將面臨重刑,及高額民事賠償,畏罪逃亡規避追訴,可能性甚高,有羈押必要,應予羈押,可抗告。
回顧這起案件,鄭男昨天(17日)上午開賓士酒駕上路,於台南市安平區慶平路高速追撞正在執行收垃圾作業的23歲陳姓女清潔隊員,導致女方當場重傷死亡;鄭男肇事後,被查出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95毫克,遭警方依法移送。
移送地檢署複訊後,檢方認為,鄭男犯刑法第185 條之3 項前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嫌疑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
法官認為,鄭男明知酒精成分對人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且政府、媒體一再宣導、傳播酒後駕車危害性,仍罔顧用路人公眾安全,酒駕上路,導致交通事故造成陳女死亡,使她家庭破碎天人永隔,所犯並非輕罪。
法官考量,鄭男否認肇事,無積極坦然面對司法之意,審理時,還自承經濟狀況欠佳,試圖免除日後將面臨重刑,及高額民事賠償,畏罪逃亡規避追訴、審判程序可能性甚高,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具羈押原因。
審理後,法官裁定,鄭男難認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足以確保追訴、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再參酌本案犯害社會治安程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侵程度,若不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必要,應予羈押,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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