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莊淇鈞/台北報導

台北市環保局1名清潔隊員62歲的黃姓男子因於2024年7月間,將一只放在回收車上,殘值僅32元的電鍋送給一名拾荒婦人,被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處3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士林地檢署經研議後決定不上訴,黃男也未提起上訴,全案判決確定。
回顧此案,黃男為台北市政府環保局北投區清潔隊員,2024年7月26日晚上6時許,在資源回收轉運站的回收車上發現,一個仍堪用的大同電鍋;基於善心,轉送給一名拾荒婦人使用。
清潔隊得知此事後,要求黃男歸還電鍋,因不好意思向婦人索討,先自掏腰包買新的給他替換舊的回來;但他具公務員身分,且擅自處分公家財物,觸法遭送辦,檢方考量他自首、認罪且電鍋殘值僅剩32.56元,情節輕微,依貪污罪起訴,向法院建請從輕量刑。
黃男因善舉「引火上身」,案件曝光後,不少人同情他的處境,更引起對相關刑法的討論;法務部也特別發出聲明,強調已擬具修正草案,以符罪責相當性,針對社會各界關注「小額貪污案件情輕法重」議題,高度重視並傾聽各方意見,且已啟動修法作業,提出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
士林地院審理後,去年12月2日宣判,黃男被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並褫奪公權1年。士林地檢署經研議後決定不上訴,黃男也未提起上訴,全案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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