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高雄報導

高雄市某協會曾姓理事長,先前帶員工到KTV歡唱,卻將2名妙齡女員工當成傳播妹,他不但左擁右抱,還伸手襲胸得逞,事後2女不甘受辱,遂在友人陪同下報案,曾男急忙賠償65萬元,順利與2女達成和解,高雄地院依2個強制猥褻罪,分別判處曾男7月及8月徒刑,緩刑3年。
檢警調查,2024年6月18日傍晚6時許,曾理事長帶著多名員工前往KTV歡唱,過程中曾男先叫21歲的小萱(化名)坐在右邊,並伸手撫摸肩膀、腰部及臀部,小萱嘗試移動身體,曾男竟抓住她的肩膀,接著拼命搓揉其胸部。
小萱受不了起身離去,曾男又叫19歲的小晴(化名)坐到他身旁,並伸手在她身上游移,還將手放進小晴衣服內撫摸胸部;事後2女向友人哭訴此事,並在對方陪同下報警處理;曾男眼見東窗事發,分別拿出50萬元及15萬元,先後與2女達成和解。
法官認為,曾男不思克制情慾衝動,分別對2女做出強制猥褻行為,欠缺尊重他人性自主權,造成2女身心受創,考量雙方達成和解,遂依2個強制猥褻罪各判曾男7月及8月徒刑,緩刑3年,並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以及20小時法治教育課程,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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