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賴姓男子日前與友人至KTV玩樂,期間將傳播妹小莉(化名)拉進廁所內性侵得逞,甚至拍下不雅影片,小莉事後報案提告。刑事部分,一審賴男被依強制性交等罪判刑7年6月;民事部分,小莉向賴男求償精神慰撫金200萬,法院認為90萬元較合理。
判決指出,2024年4月21日凌晨5許,賴男與小莉及其他友人在台中市一家KTV包廂內玩樂,賴男在上廁所時,發現小莉打開廁所門,便將她拉入廁所內,因小莉酒後無力掙脫,被賴男壓在洗手台強脫衣褲性侵得逞,期間賴男還以手機拍下不雅影片,因為後來有人敲門,賴男才停止侵犯,小莉當天上午7時許離開包廂後,在女性友人陪同下前往醫院驗傷並報警處理。檢方偵查後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
賴男應訊時辯稱,在上廁所時小莉進來問為什麼沒鎖門,是她主動親我,並沒有強迫、也沒有壓制她。小莉還說認識我老婆,我說不會跟老婆說,才又繼續,事後她也留下來繼續唱歌、喝酒,沒有經過小莉同意拍攝影片是為了自保,她非常主動,所以我會怕。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賴男說法屬卸責之詞,並不可採,性侵犯行確定,為錄影而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可上訴。
民事部分,小莉主張被侵犯後精神上受有重創及身心焦慮恐懼,引發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並無法再正常工作,案發後接受至少22次之心理評估晤談,因此向賴男求償200萬元。
賴男主張,透過經紀傳播公司群組對話紀錄及搜尋紀錄截圖、小莉與友人出遊唱KTV之手機錄影畫面,小莉於案發後4月22日晚間仍持續工作,同年5月15日也與友人一同前往墾丁出遊,與遭逢重大心理創傷之人反應跟事實不符。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從小莉於晤談中所觀察到的身心反應狀態,足認小莉經常以正向信念來調解情緒,因其家庭狀況,使她有工作賺取金錢的急迫性。所以案發後仍試圖恢復工作,並且與友人出遊釋放壓力,與小莉所提的證述並不互相衝突或矛盾,最終判賴男賠償90萬元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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