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新竹報導

新竹縣一輛載運活雞的大貨車,因違規跨越雙黃線左轉,害騎車路過的台積電工程師施男,因閃避不及撞成植物人;肇事司機張男被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判刑9月確定。施男家屬向張男及其雇主蕭姓父子求償9088萬元,法院認為司機過失重大,判司機與雇主3人應連帶賠償4480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男受雇於一對蕭姓父子檔,協助商行載運貨物。2020年7月6日晚間7時許,張男駕駛大貨車載運活雞,行經寶山鄉雙豐路時,為了左轉至無名巷內,跨越雙黃線違規迴車,害對向騎機車直行的施姓工程師(53歲),因閃避不及發生碰撞,施男頭部重創成了植物人。事後大貨車駕駛張男被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
事後施男妻子及一雙兒女向張男及其雇主蕭姓父子求償醫療費、工作損失、看護費、精神撫慰金等費用,共計9088萬1503元。
張男及蕭姓父子檔則主張,事發後曾表示願意支付1000萬和解,是施男家屬堅持要9000萬,雙方談不攏,並非沒有賠償誠意。並提出澎湖科技大學的事故重構方法鑑定,認為施男也有超速過失,應負擔30%責任。
但法官檢視鑑定意見書發現,澎科大認為施男在限速40公里路段,以42.05公里行駛,就算以合法速率行駛,仍會因反應時間不足發生碰撞,因此超速並非事故發生原因。且張男違規迴車前,已能看到對向有機車開著大燈直行而來,卻執意迴轉,導致騎士施男無處迴避,引發悲劇。
法官審酌,施男在車禍前任職於台積電公司,自2010年至2019年止,每年都領有員工分紅獎金;光是2019年,施男的實發薪資及員工分紅就高達329萬5806元。
法官認為台積電營運持續看俏,員工分紅獎金屬經常性給付,從車禍翌日至施男滿65歲退休,還有12年時間,依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核算其工作損失金額為3074萬7319元。
法官考量雙方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後,判處張男及蕭姓父子檔應賠償施男及其家屬,醫療費、看護費、工作損失、生活必要費及精神撫慰金等費用,合計4480萬1155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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