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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車持刀男引恐慌 台北地院裁准暫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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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車持刀男引恐慌 台北地院裁准暫行安置
李男辯稱「不記得有拿刀出來」,台北地院裁准暫行安置。(圖/翻攝畫面)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李男辯稱「不記得有拿刀出來」,台北地院裁准暫行安置。(圖/翻攝畫面)
▲李男辯稱「不記得有拿刀出來」,台北地院裁准暫行安置。(圖/翻攝畫面)

50歲李姓男子22日持刀在台北車站遊蕩,警方獲報後於23日在新北市林口將李男逮捕到案。李男宣稱「不記得有拿刀子出來」,移送台北地檢署複訊後,檢方認為李男有精神上的障礙,無法辨識違法行為,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暫行安置於司法精神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台北地方法院裁准。

檢方表示,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規定,李男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之原因可能存在,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者,得於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或於審判中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先裁定諭知六月以下期間,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

根據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同法第2項規定則為「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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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2.25 06:0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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