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台南報導

台南鄭姓男子去年底,在凌晨跑到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以肉身攔阻巡邏警車駛出警用停車位,因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被依法送辦;並告知他罰則,當下他竟回應員警「我希望罰更多」,對此,法官將證述內容作為量刑意見,依法裁定1萬2000元罰鍰。
裁定書指出,鄭男於2025年12月13日凌晨2時40分,跑到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以肉身攔阻巡邏警車駛出警用停車位,並阻擋巡邏警車出勤,行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被依法送辦。
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可處拘留或1萬2000元以下罰鍰。
警詢時,鄭男自述國中肄業,家境貧寒、從事打石工,員警告知罰鍰法定金額時,他還回嗆「我希望罰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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