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陳韋劭報導

屏東一名在遊藝場上班的人妻小茹(化名)與常客阿漢(化名)發生婚外情,2人交往期間發生4次性關係,分手後仍維持聯繫,小茹的丈夫大明(化名)察覺此事後,憤而對阿漢提告求償百萬。屏東地院審理後,判阿漢應賠償15萬元。
大明主張,2021年5月間與妻子小茹結婚,阿漢明知小茹已婚,仍在2023年5年至6月間與小茹交往,除了傳送親暱訊息親密互動,更發生至少4次性行為,嚴重侵害其配偶權,且情節重大,導致自己精神上受到極大痛苦,因此向阿漢求償100萬元。
小茹證稱,2023年4月間在遊藝場上班時,認識來用餐的阿漢,2人於同年5至6月間交往,那時天天碰面,前後共發生4次性行為,之後於112年7月間分手,分手後阿漢就沒再去遊藝場找我,只有用手機像一般朋友那樣聊天。
小茹還說,丈夫察覺異狀後,有跟丈夫坦白此事,同年9月間拿2000元給丈夫,作為本件出軌的賠償,丈夫表示會再去找阿漢求償。法院開庭時阿漢始終未到庭辯論,也未提出任何書狀聲明。
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阿漢與小茹故意共同不法侵害大明配偶關係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審酌兩造之學經歷、資力與經濟收入狀況,判定精神慰撫金以30萬元為適當。因阿漢與小茹共同侵權行為,二人應平均分擔損害賠償義務,即應各分擔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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